推動行人路權優先運動,建立民眾「行人穿越道,行人絕對優先」、「行人行走行人穿越道應快速通過」、「禁止穿越或設有劃分島或護欄的路段,行人不得違規穿越」、「駕駛人與行人依己方行向號誌指示行止」等觀念,使民眾確實遵照號誌導引行止,人、車相互尊重彼此路權。

一、汽機車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處罰法令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該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汽車駕駛人,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 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二、行人違規執法處罰法令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1.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
   2.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 不靠邊通行者。
   3.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4.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處行為人或雇主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
一、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
二、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之四條
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條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 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二五條
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轉彎車輛應讓直行之汽車、慢車及行人優先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三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 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四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1.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 行人穿越 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 百公尺範圍內穿越 道路。
    2.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車 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3.行人穿越道有警察指揮或有燈光號誌者,應依警察之指 揮或號誌 之指示前進。無警察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4.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
    5.在未設有行人穿越道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 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四、酒後駕車的相關法令規定
酒後開車不僅肇事率極高,一旦發生事故,往往傷亡非常嚴重。唯有將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當成「開車第一原則」,才能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酒後駕車的認定標準: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所規定,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5%以上者,認定為酒後駕車。
酒後駕車處罰規定:
(1)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以上未滿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5%以上未滿0.11%者:
    1. 依道路交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處新臺幣15,000-60,000萬元以下罰鍰。
    2. 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
    3. 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
    4.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則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5. 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2)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11%以上者,屬刑法上的「公共危險罪」,其罰責為:
    1. 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並開立舉發單,倘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處罰金,低於本條例之罰鍰基準所訂最低罰鍰時,應補足最低罰鍰之差額,但不須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即可先領車。
    2. 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
    3. 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
    4.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則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1/2。
    5. 依刑法185之3條「公共危險罪」,飲酒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的罰金。
   (3) 汽車駕駛人因酒後駕車吊扣駕駛執照後,仍於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再有酒駕情形者:
    1.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處新臺幣60,000元罰鍰。
    2. 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3. 吊銷其駕駛執。
    4.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4) 汽車駕駛人因拒絕酒測者,罰責為:
    1.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處新臺幣60,000元罰鍰。
    2. 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3. 吊銷其駕駛執照。
    4.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五、集體飆車行為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照,再吊扣該車輛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車輛再次飆車者,沒入該車輛。
未滿十八歲之人,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應同時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汽車駕駛人不得將四歲以下或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單獨留置在車內,違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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